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新北区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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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内河港口码头
环保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交通运输部通报“江苏等省市环保手续不完善的内河码头数量还较多”问题整改,着力提升我区内河港口码头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内河港口码头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坚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实事求是、疏堵结合,压实属地党委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系统推进整改工作,确保新北区内河港口码头生态化、绿色化、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全区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全面解决我区内河港口码头环保准入历史遗留问题,完成集中整治工作。到2020年12月底前,我区所有内河港口码头环保设施建设到位,2021年3月底前所有内河港口码头环保手续办理到位。新投运内河港口码头项目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环保和安全“三同时”要求。
二、组织领导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区级统一领导,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注重上下联动。
(一)组织机构
建立新北区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及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职责分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内河港口码头建设、营运期间交通部门审批事项的合规性排查工作,加强对内河港口码头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港口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码头建设和规范管理提升工作,指导内河港口码头改造完善自身环保设施,对经过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经营人办理港口相关行政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内河港口码头产业规划符合性排查;依法依规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内河港口码头办理或完善环保手续。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内河港口码头用地合规性的审查,查处违法用地的行为。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内河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的执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码头,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指导码头企业完善港口码头环保设施建设。
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内河港口码头环保手续和环保设施存在问题的排摸,督促企业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和环保设施改造。
各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划和政策、具备经营条件的内河港口码头,依据各自职责,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支持。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开展内河港口码头整治
1.淘汰关闭类
以下三类内河港口码头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一是位于国家生态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码头项目;二是不符合港口规划、产业政策的码头项目;三是经整改仍不符合港口污染防治要求的码头。取缔类码头应于2021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整顿规范类
根据新北区2018年内河港口码头专项整治要求,规范提升的码头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和属地政府等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联合验收。少量未进行联合验收的码头尽快组织验收,验收资料缺少签字盖章的,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码头企业没有单独码头(港池)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者已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没有明确体现码头(港池)内容的,码头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并通过专家审查,应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自主验收工作。逾期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自主验收的,予以关停取缔。
(二)内河港口码头环保手续完善要求
开展内河港口码头环保手续不全和码头实体环保问题的整改,应满足如下工作要求:
1.滨开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开展内河港口码头环保手续和环保设施存在问题的排摸,确定整顿规范类完善环保手续的码头清单,清单包括码头名称、地址、用地范围、装卸货种、装卸设备等内容。以属地政府名义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上报新北区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区行政审批局指导码头企业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时开展自主验收。区生态环境局指导码头企业同步完善港口码头环保设施建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开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企业抓紧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和环保设施改造。
3.各部门应加大支持力度,对完善码头环保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尽量缩短手续办理时间;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改造同步开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和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会商整治中出现的问题,帮助企业加快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工作。环保手续补办工作要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
四、时间安排
整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问题梳理阶段(2020年12月15日前)
由属地政府对所有内河港口码头进行排查,建立“一企一档”,逐码头建立环保准入问题清单。
(二)集中整改及完善环保手续阶段(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
对照摸排的结果,按照分类、分批的要求,督促内河港口码头企业限期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并督促办理、完善环保手续。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内河港口码头初期雨污水、生产废水收集处置设施,以及防风抑尘、船舶污染物接收等设施。2021年3月底前完成港口码头环保手续的完善工作。
(三)总结回头看阶段(2021年4月)
坚持整改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推动建立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于2021年4月底前,将相关整改工作完成情况报送新北区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把内河港口码头的合法合规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落实专人负责整改任务落实。要建立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系沟通,定期会商,督促港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保问题整改落实。
(二)做好信息报送
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各有关单位于2020年12月12日前将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每月报送整改进展情况。联系人:陈超,电话:13915099866。
(三)强化监督考核
区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地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推进不力的,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区级部门强化监督指导,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严把港口经营准入关,加强对许可事项合法、合规性的审查,严格准入条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推动企业取得许可后经营条件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行日常巡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相结合,形成完善的日常监督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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