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是《标准化法》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根据《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标准化+”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常新委办〔2017〕121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在全区开展新北区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开展标准化试点活动,推动各类标准制定和实施,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加快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标准化体系,辐射带动新北区各行业各领域迈向高质量发展,运用标准化引领、推动和支撑“六个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北区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总体目标
2019年全区计划培育各类标准化试点项目10项左右,其中建成各类标准化试点项目3-5项,各类标准化试点项目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建设期为1年。
二、申报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发展。申报单位应当围绕全区以及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我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和扶持方向,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确定申报项目及具体目标;
2.紧贴需求,体现特色。申报单位应当紧贴本地本行业以及本单位发展中对标准化的实际需求,突出地区、行业特色和单位特点,选择需求紧迫、特色鲜明的项目申报;
3.注重效益,好中选优。申报时应注重考察所选项目实施标准化后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具有一定标准化工作基础和良好发展潜力的项目,按类别择优申报。曾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地方和团体标准项目的单位优先支持。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近三年内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处罚或媒体曝光的;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的;不属于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的。
三、基本要求
(一)农业标准化试点
1.申报主体
现代农业(渔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单位。
2.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农技推广和服务能力;
(2)具有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
(3)申报项目与本地本单位在建和已建标准化试点项目内容未交叉重复。
(4)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标准化试点,申报园区除应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园区内各主体普遍愿意按照园区管理单位的统一标准实施生产、经营和管理。
(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机构。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3)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
(1)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3)重点突出标准化在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中发挥作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工业标准化试点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园区。
(1)申报单位具有较高的标准化意识,能够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研制工作;
(2)具有初步的标准体系框架;
(3)具有专职人员和专门职责部门负责试点有关工作。
四、组织申报
1.申报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
2.受理地点:常州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处
电话:0519-85129216 地址:新北区衡山路2号231室
五、进度安排
1.项目确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审查,按照择优选取的原则,确定并下达年度试点项目计划。
2.试点实施: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建设要求,建立适于本单位实施的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
3.自我评估:试点单位在一年期满前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
4.考核评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形成试点评估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并公布试点评估结果。
5.政策支持:按期通过考核评估且表现优秀的试点项目可依据《常州市新北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申请奖励资金。
6.长效管理:试点单位持续优化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体系的运行和监督,实现管理和产品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后续监督管理。
附件:新北区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