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事故隐患警示清单(三)——管理的缺陷 |
发布日期:2024-06-19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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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指导化工医药和危化品企业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有关通知通报、检查发现的常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汇总,供各化工医药和危化品企业参考。请各企业结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开展自查自纠,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本清单主要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的缺陷三大类,现将管理的缺陷类事故隐患公示如下: 一、合法合规性(10条)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内,许可范围与企业现状不一致;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登记内容与企业现状不一致; 3.未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未按规定每3年由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5.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含长输管道)未通过安全审查进行建设; 6.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7.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合格;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9.未按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上粘贴、悬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10.工艺、设备等变更未进行风险评估和履行变更程序。 二、规章制度(15条) 11.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指标; 12.操作规程的编制及内容不符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的要求; 13.装置开停工未编制开停工方案; 14.试生产方案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前未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确认; 15.未建立设备检维修、巡回检查、防腐保温、设备润滑等设备管理制度; 16.未制定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17.未建立与岗位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法定职责要求; 18.未制定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9.未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20.未制定实施变更管理制度; 21.未制定实施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2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未建立“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五双”制度; 23.未建立实施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24.制度、规程不切实际,没有可操作性; 25.未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风险评估与隐患治理(5条) 26.未定期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隐患整改未落实“五定”要求,未做到闭环管理; 27.主要负责人未每天实行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 28.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HAZOP分析提出的对策建议未落实整改; 29.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0.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年度计划与台账(10条) 31.未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32.未制定实施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33.未制定实施年度设备检维修计划; 34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35.未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36.未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台账和技术档案; 37.未建立安全附件台账,安全阀、爆破片更换记录缺失; 38.未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有关安全联锁管理台账; 39.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账物不符; 40.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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