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厂中厂”,“八不准”“五必须”“负面事项清单”请对照自查! |
发布日期:2024-06-19 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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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厂中厂”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整治提升怎么做?聚焦风险隐患,出租方、承租方立足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请逐条对照、严格执行“八不准”“五必须”及“负面事项清单”自查! 一、“厂中厂”安全管理 “厂中厂”,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多发的“重灾区”,也是中小企业现场管理整治提升中的重点和难点。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现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出租方 1.出租方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注承租企业位置、逃生路线; 2.设置企业铭牌,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 3.配齐消防设施设备,与承租方共同做好维护保养。 4.加强公共区域的秩序和卫生管理,严禁公共区域违规搭建或随意堆放物资、垃圾。 5.设置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三、承租方 1.设置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2.在作业现场张贴相关制度及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3.安全使用电气设备,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4.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应设置专门仓库或存放点。 5.保持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划定安全通道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急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指示灯等。 6.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等合并设置,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现象,不得将职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 四、厂房“八不准”和“五必须” 出租方、承租人双方要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八不准” 1.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2.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6.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7.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企业; 8.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二)“五必须” 1.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出租方务必配备专兼职电工; 3.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 五、常州市“厂中厂”负面事项清单(试行) 1.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 3.存在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功能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形成“三合一”“多合一”情形的。 4.违规改变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 5.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私搭乱建的。 6.厂房仓库违规分隔,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或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分隔的。 7.出租、使用安全性不满足要求的构(建)筑物的。 8.二层及以上厂房涉及下列场所的: (1)涉及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工艺的。 (2)非框架结构厂房建筑物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3)涉及使用中频感应电炉的。 (4)涉及液氨制冷生产工艺的。 (5)油性漆喷漆等涂覆作业场所未布置在顶层及最外边跨的。 (6)设置有保险粉仓库、锂离子电池仓库的。 (7)涉及其他经辨识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重大安全风险或突出叠加风险的。 9.列入本地区产业准入禁止目录或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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