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北区范围内市政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2号)《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常建规〔2016〕5号)《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道路和雨污水管道工程管理的通知》(常建规〔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新北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城镇市政及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小区市政公用工程。
城镇市政及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镇道路、桥梁,雨水、污水、供能管线等及其附属设施。
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园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雨水、污水、供能管线。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由属地镇街道按照小型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个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二)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批文(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明或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原件);
(八)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九)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直接发包告知书(复印件);
(十)已完成合同信息归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原件);
(十二)已完成合同信息归集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
(十三)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原件),资金证明承诺书(原件)。
对审图机构暂不具有供能等管线审查业务的地区,可采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专家会审的形式进行审查,并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结论。
第六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区行政审批局施工许可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三)区行政审批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际情况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批和主管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应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办理验收手续、并于房屋建筑工程最后一期竣备时与市政公用工程一道办理竣备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行。发布日后新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北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5日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