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局办、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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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532”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以科技创新带动社会全面创新,促进产业、科技、资本高水平循环,设立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创基金是由区政府和高铁新城公司和常高新集团等各级国有主体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100亿元,分期认缴出资。
第三条 科创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和重点产业,推动常州国家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科创基金围绕全区产业发展战略,聚焦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重点投向智慧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及医疗器械、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以下简称“两特三新一智能”产业)及文化创意等其他现代服务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科创基金管理架构分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基委”)、科创基金有限合伙主体和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级,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科基委为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协调机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一般事项由科基委副主任牵头协调解决,区党政办、区委组织部、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高铁新城公司和常高新集团负责人任成员。科基委下设办公室,由区经发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区党政办、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高铁新城公司和常高新集团相关负责人任成员,负责科基委日常工作,科基委办公室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意见咨询。
第七条 科创基金依法合规设立,设合伙人大会,出资人和管理人行使各自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科创基金委托常州和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负责科创基金具体管理及运作。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九条 科创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方式运作,科创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对于特别优秀的子基金管理团队,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0%(科技人才引育基金、科技成长基金、上市后备基金和其他专项子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条 科创基金下设科技人才引育基金、科技成长基金和上市后备基金等专项子基金,专项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接投资项目为主,由各自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事后报科基委办公室备案。
科创基金投资其他子基金,科基委办公室预审通过后,由科基委进行决策;确需区重点引进或扶持的重大直接投资项目,需经科基委“一事一议”决策,单一项目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科创基金注册认缴出资额的20%。
第十一条 科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子基金。子基金应注册在常州高新区,并在过会一年内设立完毕。子基金设立完成后由子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母基金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落实政策目标,激励约束投资行为,实现产业引导和实现投资收益。母基金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本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针对不合规项目向子基金管理人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子基金围绕既定产业方向,投资并引进一批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子基金在该等产业领域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80%。子基金投资运作要服务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重大科技创新、传统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紧密对接区相关部门、各园区(镇、街道),发挥基金招商优势,对区引进的产业链重大项目重点倾斜,能投尽投。子基金投资的区外项目原则上优先落户常州高新区,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四条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引进常州高新区的增量项目的返投金额应不低于科创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金额,返投包括以下情形:
(1)子基金投资的常州高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入区内,或被常州高新区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按子基金投资额的100%计入返投金额;
(2)子基金投资的在常州高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在区内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常州(子公司投资总额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按子公司实际投资金额的100%计入返投金额;
(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自有资金投资的区外项目注册地迁入区内并经母基金认可,按项目实缴资本或实际投资额的100%计入返投金额;
(4)子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引进QFLP基金等其他高新区及母基金认可的方式为高新区带来增量资源,认定标准另行约定。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编制基金年度出资需求计划报区经发局,由区经发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基金实际投资需求、资金结余和绩效管理等情况对年度出资需求计划审核后,将政府对基金出资纳入年度政府预算,按程序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费坚持从严从紧控制,母基金运营机构在投资期以基金实缴出资金额为计提基数,投资子基金部分的计提比例不超过0.5%/年,投资项目部分的计提比例不超过1.5%/年,退出期以未退出原始投资成本为计提基数,计提比例不超过1%/年,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母基金和子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的,合计管理费收取不超过母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1.5%/年。
第十七条 母基金运营机构应取得子基金至少一个投委会委员席位或一个观察员席位。
第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基金管理人以新登记注册实体管理子基金的,需承诺将新登记注册实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原则上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业绩水平;
(4)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子基金中的出资份额应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并具有一定的社会资金募集能力;
(5)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产业有深入了解,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6)基金管理人对常州高新区相关产业已有较深入了解,并已有较多适合落户常州高新区的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储备;
(7)基金管理人应有完善的项目储备,具体要求为:
①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子基金拟投项目清单;
②拟投清单中切实可投且属于规定的投资领域内项目的拟投总金额超过科创基金认缴规模2倍;
③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成熟详尽的返投高新区的方案或将企业/企业总部/企业生产基地/企业研发中心/QFLP基金引进落地至高新区的方案。
(8)子基金管理团队的关键人士需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须提前报科创基金运营机构并征得同意,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母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对直投项目及候选子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报科基委办公室进行预审,决策结果需报科基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母基金运营机构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营管理报告。同时,母基金运营机构应每季度向科基委办公室报送母基金及各子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科创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和科创基金年度运营管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变化,须提前向母基金运营机构报告,并同时报送科基委办公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投资区外项目且投资金额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2)重要的LP变更,基金扩募、减资,股权转让退出、分配、清算等问题事项;
(3)基金违反投资协议相关的事项(如关键人士变动、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实缴资金未按期到账、违反资金使用用途、投资领域发生重大变更等);
(4)基金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的事项(或已投项目出现重大风险)。
第二十二条 上述子基金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变化,若对子基金运作产生较大风险,科基委办公室授权和嘉资本通过发起子基金合伙人会议商议相关事项、提议降低子基金管理费率、提出回购科创基金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额等方式对子基金投资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运营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定期走访,与子基金的合伙人、投资经理或其他相关人员交流基金运营情况、后续出资计划、已投项目情况、储备项目情况等,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运作每满一年,母基金运营机构对子基金进行运作情况年度评估。子基金运作期间,科基委办公室联合母基金运营机构对子基金进行一次中期评价,评估内容包括:(1)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进行评估调研;(2)对其产业引导成效、投资收益、风险管理进行综合评价。科基委根据中期评价结果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要求子基金进行整改,并强化对子基金的管理。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及子基金可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清算或转让份额,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科基委办公室同意,母基金应对子基金提出退出要求,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协调其他出资人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母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同期LPR计算的收益之和,因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
(1)未按本方案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2)子基金过会后,未在12个月内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及基金登记的;
(3)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期出资的;
(4)母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的;
(5)基金投资方向严重偏离子基金设立的产业导向的;
(6)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禁止从事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科创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合伙人会议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母基金运营机构每半年度和年度两次向科基委报送基金运营报告,遇重大情况随时向科基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科创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 科基委办公室自2023年度起具体组织对科创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合规运营及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收取标准直接挂钩。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人职责主要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政府出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每年定期将基金运行情况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科创基金应当接受财会监督和外部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科创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科创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基金运营机构、个人及被投企业的违纪行为,将记入常州市征信体系。
第三十二条 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优的基金,政府出资部分所获超额收益可向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政府出资提前退出的,不实行超额收益让利。
第三十三条 母基金整体年化收益低于6%,母基金运营机构不参与超额收益分配;超过6%,超额收益部分由出资方和母基金运营机构按照8:2的比例分配。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科创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科创基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五条 科创基金在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科创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三十六条 政府出资人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向其他社会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变相增加政府债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 科创基金及其子基金禁止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不同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做出更明确约定。
第三十八条 科创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资金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在常州市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托管,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实施,由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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