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视界>18luck吧 >法院> 内容
2018年,欧普照明公司发现新北区某经营部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制作店招、名片并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保障自身权益,欧普公司于2019年对该经营部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约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4000元,同时被告承诺再实施侵权行为的,将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100000元。2020年欧普公司调查发现,该经营部仍在销售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举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部按《和解协议》约定,赔偿100000元。
【法院观点】
根据2017年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裁定可知,“OPDQLE”商标与欧普“OPPLE”商标构成近似,前者已处于无效状态。本案中,从区市监局查扣的产品照片可知,被告经营销售的“OPDQLE”商标产品与欧普产品标识近似,且属于同种商品,侵犯了欧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对于被告以产品有合法来源且无侵权故意的辩解,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2019年因销售同款产品侵权被诉的前提下,仍继续通过原购货渠道购入并销售侵权产品,具有主观恶意,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传统损害赔偿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为主要目的,但若侵权人反复侵权,恶意侵权,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会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即传统损害赔偿标准的一倍至五倍之间来确定赔偿金额,从而让违法者不敢再犯,无利可图,从而保障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