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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孟河法庭审结了一起当事人对双方是合伙还是“合作”存在分歧的合同纠纷。
2020年4月9日,某车辆部件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模具开发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开模,包括中央扶手、后背板两套模具。第一条“模具开发”约定,中央扶手模具款192万元,背板模具款19万元。第二条“付款方式”约定,产品模具双方各出资50%。第三条“时间与日期”约定,中央扶手产品样件交付日期暂定为7月15日。第四条“生产与销售”约定,模具开发到制作成品由乙方负责,加工成品件甲乙双方各出资50%购买原材料;甲方销售,销售价甲方定,成品件售后利润甲乙双方各占50%。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模具开发,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本院。
庭审中,该车辆部件公司主张返还其已支付的模具开发预付款,该新能源公司抗辩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合伙合同,且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新能源公司是否应返还该车辆部件公司已支付的模具开发款,应取决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
承办法官陆丽娜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明确载明双方系“合作开模”,在列明的条款中只有关于成本投入(开模、加工成品件购买原材料)和利润分配的约定,并无风险分担条款,因此,该合同并非合伙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定性为合伙关系,双方关系接近于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合作开发。该新能源公司未能开发出符合合同约定的模具,其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现该车辆部件公司主张退还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