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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孟河法庭审结了一起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承办法官依法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
2021年8月20日、25日,吴某两次向常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186236元,用于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亦未向吴某开具发票,就吴某交款情况向吴某出具了加盖有“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新城控股通用机打收据。2022年10月21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房产转售案外人郭某某,郭某某于2022年10月21日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付款356236元,2022年10月31日通过银行按揭向被告付款830000元,合计1186236元。现上述房产已登记在郭某某名下。吴某诉至新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
承办法官陆丽娜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吴某向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吴某已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付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开具了加盖有其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因此,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事后将同一处房产再次出售给案外人郭某某,并已协助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吴某主张其退还全部已支付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应当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详细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并向开发商索要发票。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诚信经营,杜绝一房二卖,否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房二卖的,可能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