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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6日,孟河法庭审结一起确认低价买卖豪车的合同无效案,承办法官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罗某与商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9日,两人登记注册了常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某。2020年9月9日,两人登记取得坐落于怀德中路189号不动产。商某与潘某系朋友关系,上述房屋的装修,由潘某负责,但未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2021年初,该公司购买劳斯莱斯轿车一辆,价款为605万元。2023年起,罗某与商某因家庭琐事和财务管理问题发生矛盾。
2023年7月12日,由该公司作为卖方、潘某作为买方签订《常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车价款为50万元。该合同加盖有该公司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罗某签字。潘某解释是,房屋装修费大约500多万元,扣除已付部分,还差350万元左右,车辆当时价值约400万元,故协商车辆以50万元抵给潘伟国。该公司因对该车辆买卖合同效力有异议诉至新北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孙杰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就案涉合同而言,第一,案涉车辆实际市场价值远超50万元,当事人也承认在400万元左右。那么,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就应该是其实际市价,而非50万元。第二,所涉装修合同发包主体未明确,之前也未有明确的工程决算。在此情况下,签订上述合同,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罗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是商某的妻子,对此合同知情(商某单方也能盖到该公司公章)。商某、潘某的操作不合常理,新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存在恶意串通,依法确认案涉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