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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常新拟转告〔2024〕36号开展的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现将拟订的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范围
本次拟转用土地CZXB24041地块位于魏村街道迎龙村村集体、迎龙村许家桥组、迎龙村顾家边组范围内。拟转用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转用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转用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被转用村组
被转用面积
小计
农用地
其中:耕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1
魏村街道迎龙村村集体
0.0855
0.0016
0.0006
0
0.0839
2
魏村街道迎龙村许家桥组
0.0734
0.0142
3
魏村街道迎龙村顾家边组
0.2689
0.2674
0.2661
0.0015
合计
0.4278
0.3424
0.2809
0.0854
三、转用目的
本次转用土地目的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新政〔2020〕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区转用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标准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
转用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转用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转用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转用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执行,按1600元/亩的标准按实结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结算。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转用土地涉及被转用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参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转用土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各年龄段拟安置情况如下:
单位:人
社会保障人数
16周岁以下
16周岁以上
4
总计
5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m.829897.com)和拟转用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转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
2、对本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7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江中心所春江服务站(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19-85470536;邮编:21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转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转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江中心所春江服务站(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19-8547053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CZXB24041拟转用示意图.pdf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