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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常州晟之鹏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4年8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320407000264269;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18号-C41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宁。
2024年3月5日,翟晓江向我局反映,常州晟之鹏商贸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6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将翟晓江登记备案为股东、监事。翟晓江对上述登记不知情,称上述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局提出撤销其在常州晟之鹏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监事职务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局予以受理、公示,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情况,认为上述冒用翟晓江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于2024年4月22日形成《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拟撤销公司相关登记(备案)的告知书》(常新行审撤告字〔2024〕3号),并通过邮寄、上门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迄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常州晟之鹏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设立登记中翟晓江股东身份和监事职务的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