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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晟之鹏商贸有限公司:
你企业在2014年8月6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将翟晓江登记备案为股东、监事。2024年3月5日,我局收到翟晓江书面申请,反映其对此登记情况不知情,也并无意愿担任公司股东身份、监事职务,称该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局提出撤销其在常州晟之鹏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监事职务备案。
经我局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冒用翟晓江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拟撤销你企业2014年8月6日的设立登记中翟晓江股东身份和监事职务的备案。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拟撤销上述股东身份、监事备案有异议,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异议方式包括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或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撤销股东身份、监事备案的决定。
联系电话:0519-85127629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