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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6日,接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新北区春江街道胜利路25号的厂房中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的N95医用防护口罩190箱(1000片/箱)及其包材:灭菌卷袋33箱(9000只/箱)、灭菌卷袋13箱(10000只/箱)、灭菌卷袋23箱(4000只/箱)、包装盒2箱、包装盒33箱、纸箱盒750个。厂房房东等现场人员无法提供涉案N95医用防护口罩的所有人。执法人员在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对上述N95医用防护口罩及包材采取扣押,并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29日,经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该批N95医用防护口罩非标示生产单位:康尔泰医疗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生产。2023年2月21日, 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批N95医用口罩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19083-2010标准规定。后经常州元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一批N95医用防护口罩价格评估报告》,评估该批N95医用防护口罩货值金额为285000元,涉嫌构成犯罪,我局决定移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处理,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以所有人不明为由拒绝接收。
2023年12月15日,我局在无法确定当事人及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情况下,依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在《江苏经济报》刊登公告,要求涉案当事人或涉案物品所有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期满无人申领,将依法对该批N95医用防护口罩及包材进行处理。公告期满后,无人来我局认领该批N95医用防护口罩及包材。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新北区春江街道胜利路25号厂房内未经许可生产N95医用防护口罩的现场情况;
2.协助调查函(常高新市监协字〔2022〕21013号)及协助调查函(吴江市监稽回〔2023〕002号),证明N95医用防护口罩非康尔泰医疗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事实; 3.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STFWT20230416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N95医用防护口罩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口罩;
4.常州元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一批N95医用防护口罩价格评估报告》1份,证明N95医用防护口罩的货值金额;
5、2023年12月15日《江苏经济报》刊登的《公告》一份,证明我局无法确定当事人或涉案物品所有人,依法进行公告。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和第八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我局决定将上述N95医用防护口罩及包材依法处理,但不免除该批不合格和未经许可生产口罩物主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