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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沛丰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1月13日委托李桃(身份证号码:520324********9817)进行公司注销登记。2020年11月20日,经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准,你单位完成注销登记。2023年6月28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接到雷立蓉、郑斌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常州沛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材料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经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调查,认定常州沛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成立,并于2023年10月30日,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办理的注销登记(常新行审撤决字〔2023〕8号)。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你单位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本案无从轻或从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寅、孔彪 联系电话:88099002-8004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