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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申请人姚某认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书面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和报案,拒不履责查处也不作任何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经查明,2024年1月1日,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安家派出所收到申请人履职查处申请书,称新北区春江街道济农村委会人员邹某利用关系网,多次打击陷害申请人,把精神正常的申请人,强行以精神病为由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权、生命权,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书面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是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不服公安派出所和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苏公厅[2002]677号)第二条之规定,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主管该公安分局的地级市公安局或地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系城市公安分局,对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本机关并无管辖权,申请人应当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