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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4年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请求变更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常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举报工单号为1320411002024011509039600。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商家已经积极整改,鉴于商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以上可以得知,申请人是法律赋予举报权的公民,拥有举报权带来获得举报奖励的合法权益。与该行政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证明申请人拥有法律赋予举报权的合法权益,并证明该行政处罚结果侵犯其应当获得举报奖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部门规章,其二十一条并未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不能等同于《广告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事项。该商家违法事实清楚,应当立案查处,查实违法所得,根据其情况结合实际作出处罚结果。综上,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结果并依法支付举报奖励,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举报材料各一份;2.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称某公司在“拼多多”网购平台开设“某酒馆”店铺,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发布含有饮酒动作的广告违反广告法,请求被申请人处理。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销售的商品涉嫌违反广告法,根据《广告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举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法定的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予以核查。经查,某公司在“拼多多”网购平台开设“某酒馆”店铺销售葡萄酒红酒,在一款名为“葡萄酒红酒整箱澳大利亚进口干红聚会宴请正品 两件九折送开瓶器”的商品广告界面中出现饮酒动作,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某公司在核查期间已主动删除上述广告中的饮酒宣传内容。因某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请求指向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仅涉及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考虑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未在某公司购买涉案商品,而在全国12315平台有一百余次的投诉举报记录,其并非一般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材料各一份;2.《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笔录》、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卢某身份证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整改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各一份;3.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陈某某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查询信息截图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发现某公司销售的案涉红酒产品介绍中出现法律禁止的饮酒画面,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某公司依法处理,并给予举报奖励。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不予立案告知后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举报材料各一份;2.《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笔录》、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卢某身份证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整改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各一份;3.陈某某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查询信息截图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广告管理以及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上述规定对举报的主体不作资格限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不特定公众利益的秩序性监管。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依职权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理,仅涉及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应予以立案或行政处罚,而不需考虑举报人的权益,该不予立案告知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