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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24年4月15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通过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处理告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经查明,2024年3月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常州市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售卖的比亚迪后杠灯无生产厂家地址信息,无执行标准3C强制认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赔偿损失并修理问题。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在平台结案反馈中告知申请人:“经调解,被投诉对象明确拒绝调解,我局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投诉某公司销售无执行标准3C强制认证的比亚迪后杠灯,要求赔偿损失并修理问题,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诉行为。对投诉,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该投诉处理结果,而被申请人处理消费投诉属于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