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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岳某某女儿。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岳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执局)行政强制,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0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常新综行执强字(2023)第SJ082103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申请人称:某小区X幢是小区一期房屋,建造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主体建筑是空心楼板结构,不少楼板断裂,漏雨渗水,墙面开裂,建筑质量非常差。2021年由南京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检测为危房。为了解决安全隐患,经周围邻居同意签字以及小区业委会同意,2022年春节前完成外墙加固,4月初拆除内部结构,2楼预制板房屋发生坍塌,连同屋顶和外墙一起倒塌,导致整个房屋西门墙面和楼顶倒塌,进而整个房子倒塌,无法恢复原貌,被迫整体重建,且该处房产是申请人唯一房产。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常新综行执强字(2023)第SJ082103号)一份;2.《某小区房屋修建邻里同意书》《房屋修建申请》《检测报告》《土地勘测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3.《房屋修建合同书》《房屋修建补充合同》、常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30号)、《关于在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01]58号)、《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常政发[2002]153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2]229号)、《常州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绿化部分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的决定》(常政发[2006]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06]34号)、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体制、编制的通知》(常编[2002]47号)、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集中行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的会议纪要》《关于重新明确市、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事权的通知》(常城管执法〔2018〕1号)、《新利国际app下载 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开委办〔2023〕45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委托书》等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在常州市新北区某小区X幢涉嫌违法建设(在建)一案,并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立案。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案涉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勘验图》。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常新综行执责(改)字(2023)第SJ082103号《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自行拆除正在建设的建(构)筑物。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常新综行执强字(2023)第SJ082103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行为属于违法建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对违法建设采取即时强制拆除措施的行政处罚。三、被申请人将继续依法履职,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依法行使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将继续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综上所述,请求新北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各一份;2.《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常新综行执责(改)字(2023)第SJ082103号)及送达回证、通话录音、送达视频各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3.区综执局出具的《函》、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高新区(新北)分局《关于〈三井街道某小区X幢业主推倒别墅进行重建的函〉的回函》各一份;4.《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常新综行执强字(2023)第SJ082103号)及送达回证、送达视频各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5.关于区城市管理局代章的《情况说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对常州市新北区某小区X幢开展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勘验图》。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某小区X幢进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层框架结构(推倒重建)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常新综行执责(改)字(2023)第SJ082103号《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后张贴于现场。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常新综行执强字(2023)第SJ082103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张贴于现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关于责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对在建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通知》(常新政〔2019〕19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常新综行执强字(2023)第SJ082103号)及送达回证、送达视频各一份;2.《某小区房屋修建邻里同意书》《房屋修建申请》《检测报告》《土地勘测报告》《房屋修建合同书》《房屋修建补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勘验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常新综行执责(改)字(2023)第SJ082103号)及送达回证、通话录音、送达视频、区综执局出具的《函》、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高新区(新北)分局《关于〈三井街道某小区X幢业主推倒别墅进行重建的函〉的回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关于区城市管理局代章的《情况说明》各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五份;4.本机关制作的《听证笔录》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江苏省、常州市的相关决定以及《新利国际app下载 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开委办〔2023〕45号),被申请人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在新北区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职权。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建筑属原房屋拆后重建,应依据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主张其原房屋系危房,但未提交相关危房审批或规划许可手续,不能证明建设行为的合法性。根据现场照片,案涉建筑不具备使用功能,属于在建违法建设。三、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案涉建筑不符合上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在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责成作出对案涉建筑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决定,于法有据。四、被申请人对在建违法建设核查、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但送达文书时并未向申请人宣告即张贴于现场,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常新综行执强字(2023)第SJ08210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