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公开>信息公开专栏>行政复议> 内容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高新市管依复〔2023〕第010号)并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其投诉举报常州某酒店、某生鲜超市(金牛中路店)、某百货超市、某华联超市(新北店)、某超市、某生活超市、某超市(奔牛总店)、某手机卖场(奔牛店)、某零售(奔牛店)、上海某超市(中天南路店)、某小店(连吕线店)、某超市(四达路店),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收集民事权益关键性救济证据,于2023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投诉受理通知书、拒绝调解通知书、举报立案告知书、被举报人营业主体名称、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案号、案件结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请求公开执法人员的编号和姓名的诉求,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是错误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要求执法机关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制度。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对人、举报人、受害者、群众监督者,按照程序本身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证明其身份,说明该条可以认为是属于主动公开的类型,而且秉承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同时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均需要在本省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该信息应当属于可以依申请公开,或者属于主动公开的类型,其答复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是错误的。综上,被申请人答复内容错误,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高新市管依复〔2023〕第010号)一份;2.陈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投诉举报的常州某酒店等12件的投诉受理通知书、拒绝调解通知书、举报立案告知书、被举报人营业主体名称、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案号、案件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的政府信息。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2023年8月8日依法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常高新市管依告〔2023〕第003号),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3年9月5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高新市管依复〔2023〕第010号),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为:其通过常州12345投诉举报的常州某酒店、某生鲜超市(金牛中路店)、某百货超市、某华联超市(新北店)、某超市、某生活超市、某超市(奔牛总店)、某手机卖场(奔牛店)、某零售(奔牛店)、上海某超市(中天南路店)、某小店(连吕线店)、某超市(四达路店)的投诉受理通知书、拒绝调解通知书、举报立案告知书、被举报人营业主体名称、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案号、案件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拒绝调解通知书”(实际文书名称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被举报人营业主体名称、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予以公开。申请人所说的案号是其个人的理解用语,所有的文书均有其规定编号;“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其个人表述错误,该文书即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所说的案件结果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有体现,且未使用到“当场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对不予公开的情况,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也明确告知。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尽到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陈某身份证复印件、邮寄信封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十二份;2.《审批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常高新市管依告〔2023〕第003号)、邮寄单据、物流信息各一份;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高新市管依复〔2023〕第010号)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物流信息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十二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其通过常州12345投诉举报的常州某酒店、某生鲜超市(金牛中路店)、某百货超市、某华联超市(新北店)、某超市、某生活超市、某超市(奔牛总店)、某手机卖场(奔牛店)、某零售(奔牛店)、上海某超市(中天南路店)、某小店(连吕线店)、某超市(四达路店)的投诉受理通知书、拒绝调解通知书、举报立案告知书、被举报人营业主体名称、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案号、案件结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常高新市管依告〔2023〕第003号),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高新市管依复〔2023〕第010号),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高新市管依复〔2023〕第010号)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物流信息各一份;2.陈某身份证复印件、邮寄信封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十二份;3.《审批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常高新市管依告〔2023〕第003号)、邮寄单据、物流信息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期于4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送达,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三、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个被投诉举报对象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拒绝调解通知书、营业主体名称、调解员姓名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予以提供。对于举报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举报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提供举报立案告知书或不予立案告知书;未涉及举报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其举报相关信息不存在。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仍在办理中或不予立案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其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不存在;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提供。对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编号,立案查处的,被申请人认为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的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因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其案件相关信息不存在。上述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对于案号和案件结果,在公开的文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等答复内容中已有所体现,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个被投诉举报对象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均未作出答复,属于遗漏答复,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重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州某酒店、某生鲜超市(金牛中路店)、某百货超市、某华联超市(新北店)、某超市、某生活超市、某超市(奔牛总店)、某手机卖场(奔牛店)、某零售(奔牛店)、上海某超市(中天南路店)、某小店(连吕线店)、某超市(四达路店)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信息公开申请遗漏答复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遗漏内容作出答复;
2.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高新市管依复〔2023〕第010号)中其余答复内容。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