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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为儿子购买了某小区顶层住房用作婚房,梅雨季时,秦某发现家中出现大面积漏水,便跟小区物业沟通,想在顶层进行防水建设。物业称,因顶层面积属于所有业主所有,需要取得其他业主的同意。秦某取得了其他大部分业主的同意,但是隔壁邻居何某一直不同意且持回避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秦某私自在顶层加盖了阳光房用作防水作用。
邻居何某认为该阳光房为违章建筑,向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政府发出履职申请,要求其拆除。湖塘镇政府收到履职申请后,依法向秦某发送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何某和秦某分别起诉湖塘镇要求其履职及撤回限期拆除决定书。
因为这两起案件是关联性案件,2023年9月,法院定于统一进行开庭。湖塘镇政府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和秦某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后秦某认可湖塘镇政府提出的意见,先由其自己拆除阳光房,后期因漏水问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防水改造,但也需要报告流程,后秦某撤回对湖塘镇政府的起诉。何某的律师到庭后,了解了案件情况,湖塘镇政府已经确实履职,且秦某方也同意自行拆除阳光房,后何某也当庭进行了撤诉。
通过湖塘镇政府行政负责人及承办人的积极沟通,这两起行政诉讼均撤诉结案,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解决了大家的实际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