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视界>18luck吧 >法院> 内容
原告余某陈述,其入职兴众公司做专职骑手,派送区域为湖塘乐购周边。
2021年3月11日上午8时许,第三人公司通过蜂鸟众包APP平台将外卖订单派发给原告,原告接到派单后,在前往商家取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被告武进人社局认为余某系兴众公司外卖众包骑手,该公司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对余某进行管理,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遂终止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饿了么”平台杭州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自建的同城配送物流信息平台(蜂鸟众包APP)运营与浙江云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兴众公司等达成合作协议,由合作方整合配送人员并协助配送人员在蜂鸟众包APP完成注册并在线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拉扎斯公司支付服务费,合作方负责与配送人员结算酬劳费用。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为服务合作协议,原告提供的配送服务应当符合平台的相关时间、质量要求,该要求不属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管理。故余某与拉扎斯公司及兴众公司均不构成劳动关系,系服务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