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视界>18luck吧 >法院> 内容
曙光车业系孟河镇汽配龙头企业,生产中用电量巨大。
几年前,一家号称节能科技的公司主动找到曙光车业老板,称其可以提供一项高科技技术,为曙光车业每年节省用电费用十几万元,曙光车业听了为之心动,爽快地与节能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节能合同,并根据每年节省用电费用,支付50%的技术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果然,曙光车业每年能节省不少用电费用,曙光车业也支付了若干年的所谓技术服务费。但后来曙光车业偶然发现,节能科技公司并未提供所谓的高科技技术,而只是调整了曙光车业与供电公司电费计算收取方式,将原来按变压器实际用电量计费改为包月计费,这下曙光车业不干了,拒绝再支付所谓技术服务费。节能科技公司遂与曙光车业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曙光车业与节能科技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虽并未违返法律规定,但节能科技公司仅利用了信息差谋取了所谓技术服务费,曙光车业实际也获得了利益,因此在审理中,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妥善解决了双方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