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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受雇于被告王某,2023年4月1日起,周某某被派往柬埔寨从事项目龙骨架的安装工作。项目完工后,王某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4月底,王某向周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上载明“现王某关于柬埔寨项目欠周某某龙骨架工资19200元,于2023年5月10日前付清”。在上述欠条的下方,还有“2023年4月25至30日的合计工资4500元的,奖金2000元的字样”,故王某应向周某某支付的工资合计为25700元。
但直至欠款时限到期,王某也未向周某某付清上述工资,还剩余9200元未付。故周某某将王某诉至新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并承担诉讼费用。
2023年9月11日,新北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在向各方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被告目前还在柬埔寨,无法联系上。经多方打听后,找到了被告的家属,法庭便委托律师参与本案。
开庭前,考虑到周某某在外地,来回路程比较遥远,且其年岁已高,法官经电话沟通后,他表示愿意调解协商。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称工资确实没有支付完毕,是因为原告所作的工程有质量问题,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故未将工资支付完毕。原告回应愿意适当的减少一些工资。后法官通过与原、被告多次的沟通和疏导,最终在开庭前促使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一次性将工资支付给了原告。
拿到工资后,周某某激动万分,原本以为收回欠款很渺茫,没想到新北法官不仅让他减少了由于跨国的距离带来的不便,还这么快就拿到了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