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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彭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徐某签订长期租房合同,并于当月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000元,向徐某一次性支付两年房屋租金24000元。然而到了10月2日交房日,徐某并未按约将房屋钥匙交予彭某。
迟迟拿不到钥匙的彭某一怒之下前往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对此事立案后,徐某于2021年10月19日向彭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徐某会在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6日期间将定金、房租、材料、中介费等共计52220元归还给彭某。
2023年2月15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以彭某被骗案无犯罪事实,撤销了此案。刑事案件虽已撤,但彭某始终没有等来徐某兑现自己的还款承诺,遂于2023年4月诉至新北法院,请求徐某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定金、中介费2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中介公司要对徐某返还的26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徐某在未经家庭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将家庭安置房屋出租,却又因不能交付房屋而致合同履行不能,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支持原告彭某要求徐某返还房屋租金、定金2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请。
于中介公司而言,其在提供专业的居间服务时,有义务对房屋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等重要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委托人如实相告。然在本案中,中介公司虽提供了中介服务,但并未向彭某释明案涉房屋并未登记在徐某名下,徐某也未有家庭其他成员的书面授权,故中介公司对徐某无法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一定过错,应向彭某返还中介费1000元。但又因中介公司并无恶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故中介公司不必对房屋租金、定金的2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