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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北法院民二庭法官陈立民受理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为公司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其员工刘女士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
经调查,交通事故系货车司机的违法行为造成,尽管刘女士也存在违法行为,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货车司机负全部事故责任。在事故发生之后,原告向员工家属进行了赔偿,员工家属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公司。但当原告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时,保险公司抗辩称,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若因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因刘女士存在违法行为,故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被免除。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刘女士已故,其家人生活遭遇巨大变故,为及时化解纷争,陈立民向双方释法说理,尤其对被告保险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