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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
发布日期:2023-09-25 来源:法院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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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北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
11岁男孩朱某某对与其居住在同一小区年仅7岁的小女孩岳某某实施了人身伤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朱某某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充分,性质恶劣,对岳某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和身体伤害。事发至今,朱某某及其家长没有任何的歉意,岳某某家人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某的父母均到庭参加庭审,并当庭向原告致歉,朱某某的母亲称:自己与朱某某的父亲早已离婚,朱某某一直由其父亲抚养,目前朱某某正处在青春期,家人忽视了对孩子的性教育,没有进行及时的、正确的引导,希望双方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件事,尽可能减少对孩子的影响。朱某某的父亲也表示,孩子跟随其生活,平时对孩子的成长关注较少,在教育中疏于管理,事发后,儿子也写了书面检讨,对原告造成的伤害也有了深刻反思,深表歉意。
因案件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承办法官韩洲晶考虑到,该案如果判决,必然会对两个孩子今后的人生产生影响,故多次背对背,对两个孩子的父母进行调解,并对被告朱某某的父母送发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父母进行了家庭教育。被告父母在接受了家庭教育指导后,表示愿意达成和解,被告当庭对原告道歉,并同意向原告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调解后,韩洲晶又对被告周某某的父亲进行了亲职教育和心理辅导。本案中,朱某某的行为,其家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朱某某处于刑事处罚的边缘年龄,在犯罪的边缘地带,监护人一定要引起重视。朱某某的父亲表示认同,同时表示,后续会让朱某某也接受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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