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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韩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8月4日于全国12315平台作出关于申请人举报新北区河海某土特产店(以下简称某土特产店)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商家某土特产店,认为其销售集味家园锅巴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通过查询该商品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的标准,请求被申请人定性。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已责令商家改正,商家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处理结果不服,认为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罚。申请人认为,举报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应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作为的处理,这显然是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案涉商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明显没有依法办案,属于严重不作为。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举报材料各一份;2.韩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某土特产店通过拼多多网购平台销售的锅巴食品涉嫌虚假宣传,请求被申请人处理。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土特产店销售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举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予以核查。经查,某土特产店在拼多多网购平台开设“常州某特产超市”销售常州土特产食品,一款名为“集味家园小锅巴无添加蔗糖小零食糖友100克麻辣番茄口味”的锅巴食品,其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标识为53.7克/100克,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附录C中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碳水化合物若声称无糖其含量要求应为≤0.5g/100g(固体),某土特产店在该商品详情介绍界面宣传“无糖”内容与商品标签标识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某土特产店在调查过程中主动删除上述食品中的“无糖”宣传内容。因某土特产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请求指向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仅涉及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考虑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仅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近四百次,其并非一般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材料各一份;2.《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笔录》、某土特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销售出库单、案涉锅巴检验报告、整改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各一份;3.韩某某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查询信息截图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通过拼多多平台于某土特产店购买的锅巴商品宣传的无糖字样不符合标准,请求被申请人处理。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对某土特产店经营者周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认为某土特产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不予立案告知后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举报材料各一份;2.《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笔录》、某土特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销售出库单、案涉锅巴检验报告、整改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各一份;3.韩某某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查询信息截图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广告管理以及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上述规定对举报的主体不作资格限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不特定公众利益的秩序性监管。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依职权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理,仅涉及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应予以立案或行政处罚,而不需考虑举报人的权益,该不予立案告知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韩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