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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恽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恽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河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1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某村委某村X号房屋及厂房涉及征迁,未见合法手续,政府违法强拆部分厂房,多年未给赔偿,使申请人一家陷入困难,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申请人在2023年1月18日签订了多份空白协议,但至今未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为了得知“申请人2023年1月18日签订的关于住房及厂房涉及的补偿协议书”一信息,于2023年4月22日通过书面邮寄方式向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次日签收,被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1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超期答复且没有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答复信息不存在和事实不符,侵害了申请人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单据各一份;2.恽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依法履行答复行为,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收到行政复议提示,经向常州市小河邮政支局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签收了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的“申请人2023年1月18日签订的关于住房及厂房涉及的补偿协议书”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1号),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行政行为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1号)及邮寄单据各一份;2.信件签收记录、借阅档案登记簿、《情况说明》、档案系统检索视频各一份,档案系统查询截图两份;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2日,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申请人2023年1月18日签订的关于住房及厂房涉及的补偿协议书。”根据邮寄单号查询显示,该信件于2023年4月23日由孟河镇政府收发室签收。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1号),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2023年5月3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后因被申请人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1号),申请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并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1号)及邮寄单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单据各一份;2.信件签收记录、借阅档案登记簿、《情况说明》、档案系统检索视频各一份,档案系统查询截图两份;3.申请人2023年5月31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邮寄信封、〔2023〕常新行复第42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是否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2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EMS特快专递物流信息证明2023年4月23日孟河镇政府收发室已签收,即应视为孟河镇政府签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经延期并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1号)邮寄送达申请人,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属程序违法。
三、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是否合法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进行查找,并通过集成化档案管理系统对“恽某某”“补偿协议”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查见申请公开的“申请人2023年1月18日签订的关于住房及厂房涉及的补偿协议书”,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查找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但行政程序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1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