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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方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方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河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3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常州市新北区小河某模具厂(后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的原法定代表人,2003年初孟河镇政府组织一批企业购买工业用地,申请人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并付费后,土地至今未交付,申请人依法维权,反而被不明身份人员长期跟踪,报警得知系孟河镇政府的维稳行为,申请人为了得知“对申请人进行跟踪维稳的相关信息(包括审批文件、审批人、参与跟踪的人员信息、维权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维权费支出凭证)”一信息,于2023年8月23日通过书面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次日签收,被申请人2023年9月21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3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侵害申请人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邮寄单据各一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两份,报警电话记录截图三份;2.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依申请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具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职权。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上和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1.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的“对申请人进行跟踪维稳的相关信息(包括审批文件、审批人、参与跟踪的人员信息、维权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维权费支出凭证)”的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以邮政快件形式将答复书邮寄申请人,邮政系统显示9月22日签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答复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维稳”等信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均明确体现了其诉求的信访性质,申请公开的所谓政府信息,正是由其信访活动所直接衍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该规定,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3号)及邮寄单据、物流信息各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邮寄信封各一份,信访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十五份;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对申请人进行跟踪维稳的相关信息(包括审批文件、审批人、参与跟踪的人员信息、维权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维权费支出凭证)。”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3号),告知申请人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3号)及邮寄单据、物流信息各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邮寄信封各一份;3.信访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十五份。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答复并依法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对申请人进行跟踪维稳的相关信息(包括审批文件、审批人、参与跟踪的人员信息、维权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维权费支出凭证)”,其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到的“维稳”等内容,以及接处警记录、信访登记记录,均体现了申请人诉求的信访性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所谓政府信息,是由其信访活动所直接衍生,该申请属于上述规定的“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3〕第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