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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郑某某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投诉处理,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调解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调解职责。
经查明,2023年10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常州市某双色模塑有限公司销售的宝马踏板涉嫌假货,要求赔偿损失。2023年10月26日,商家表示拒绝调解。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中告知申请人:“经电话联系,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已告知投诉人也可通过其他方式维权。”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单要求赔偿损失,仅包括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投诉属于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