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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张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9月2日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经查明,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某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地上车位和实际数量不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职责,遂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反映事项作出《告知函》,于2023年11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法定期限申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仍在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期限内,复议申请期限尚未起算,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