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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某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决定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5月份在常州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五金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某五金旗舰店”购买了2个水泵,收到货发现该产品制造商是浙江某泵业有限公司,该产品实物没有CCC标志,申请人通过查询发现该公司也没有CCC认证,商家一直说产品合法合规,让申请人放心使用,但是申请人之前买过水泵,都是有CCC认证的,商家欺骗消费者。针对上述问题,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通过该平台答复投诉处理结果,并作出了事实认定,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1.依据商家宣传可以确定涉案产品具有小功率电机,依据国家认监委相关问答中的规定第4条多功能产品中,一部分功能是目录内产品,其他部分功能为非目录内产品。多功能产品中,只要整机的主功能是目录内产品,则原则上为目录内产品。本案中涉案产品水泵由小功率电机组成,实物标签显示功率为550W,72V,依据《强制性产品目录与界定表》小功率电动机(0401)在其目录内,涉案产品符合小功率电机的描述与定义:适用于额定电压大于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小于直流1500V、交流1000V的驱动用小功率电动机。综上,涉案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当按照自我声明方式认证。2.被申请人行政答复中没有基本事实认定,缺乏核定侵权责任基本要素。3.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向申请人了解情况,未告知工作人员姓名、执法编号等,违反了《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中的法律规定。4.被申请人仅以被投诉方答复作为核定侵权责任依据属于明显不当的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答复中缺乏基本事实认定要素,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结案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实地审查,将原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邮寄申请人,请复议机关审查其行政执法中有无其他违法或不当,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一份;2.某五金旗舰店平台交易截图、水泵分类信息、案涉水泵照片各一份;3.于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某五金公司涉嫌销售未经CCC认证的水泵,请求被申请人处理。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某五金公司涉嫌销售未经CCC认证的水泵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2023年5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点击“我要投诉”弹出“投诉须知”,其中第八条明确告知投诉人因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不同,投诉中不得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依然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电话沟通中其也明确表明会另行举报。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出符合要求的举报申请,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成立。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请求指向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仅涉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考虑申请人的权益。截至目前申请人仅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二百余次,申请人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并非一般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或者举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某五金公司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某五金旗舰店平台交易截图、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各一份,案涉水泵照片五张;2.某五金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强制性认证咨询聊天截图、某五金公司的《情况说明》各一份;3.《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30305号)、通话录音、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须知截图、于某投诉举报记录查询信息截图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称其从某五金公司购买到未经强制性认证的水泵,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2023年6月21日,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投诉处理结果,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某五金旗舰店水泵平台交易截图及分类信息、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各一份,案涉水泵照片五张;2.《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某五金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某五金公司的《情况说明》各一份;3.通话录音、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须知截图、于某投诉举报记录查询信息截图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以及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二、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于2023年5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2023年6月21日,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申请人的诉求,故被申请人于同日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电话告知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三、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因平台须知中已明示禁止在投诉单中进行举报,故申请人在同意平台须知的情况下填写的申请,仅包括其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投诉属于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