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公开>信息公开专栏>行政复议> 内容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孙某某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所作的投诉处理结果,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不服被申请人对于该案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审该案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罚违规企业,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经查明,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增程器价格偏高以及附带赠品支架无中文标注的问题,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2023年6月18日,商家表示拒绝调解。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中告知申请人:“商家已退还340元货款,并提交了该投诉由京东客服办结的工单,不再接受消费者其他诉求,调解终止。”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因平台须知中已明示禁止在投诉单中进行举报,故申请人在同意平台须知的情况下填写的申请,仅包括其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投诉属于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