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公开>信息公开专栏>行政复议> 内容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认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3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提出的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将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经查明,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通过常州12345平台投诉常州市新北区空港六村某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名称为新北区罗溪某食品超市)销售过期金锣淀粉肉肠和德式原切烤肉,要求退款赔偿。2023年3月22日,商家表示拒绝调解。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在常州12345平台反馈中告知申请人:“对于服务对象所反映的诉求,当事店家明确表示无法满足,我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职责,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已将投诉终止调解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系行政处理行为中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