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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工单编号:1320411002023052229497355)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请求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举报人于3月6日通过1069161400633981的短信号向申请人的187****5112手机号发送“【doctorsbest海外旗舰店】叮!38会员福利来袭!老会员可领399-30专属优惠券!更多会员优惠,戳>>s.tb.cn/y6.siOLD回T退订”的内容,该内容显示会员福利有优惠券等营销内容,该短信属于商业性营销骚扰短信,申请人从未同意被举报人私自向申请人发送商业性营销短信,该企业严重危害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及相关活动,故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答复: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短信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应向通信管理局举报,故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未全面核实自身职责范围,推脱责任,认定事实不清等问题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短信息管理规定》虽然规定了对短信息服务提供商及内容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及处罚部门是各地区通信管理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管局对短信息违反广告法负有监管及处罚的职责,以及市场监管局对待违反广告法的投诉举报消极处理行为有相应的处分责任。最后,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被举报人私自向申请人发送商业性营销骚扰短信,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困扰,且易被该短信链接跳转的店铺进而诱导消费,以及被进一步搜集申请人的身份相关隐私信息。申请人属于对举报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因申请人要求是否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影响申请人是否会继续接收此类骚扰短信。上述规定也明确了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市场监管局有职责处理此类举报。综上所述,《短信息管理规定》对短信息负有监管义务的是通信管理部门,而《广告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广告短信息违法行为负有监管义务的是市场监管部门,换言之,对待广告短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置不能简单定性为完全由某个部门负责,各个部门、各种法律的规定范围无可避免有重合部分,此时消费者选择到市场监管局或者通信管理局举报,属于消费者自由,被申请人不能在未全面核对自身职责范围的情况下简单认为由通信管理局负责,否则,就会出现这种情况:申请人将短信息广告违法行为举报至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以《短信息管理规定》认为应向通信管理局举报,而通信管理局则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规认为应由市场监管局负责,出现互相推诿,消费者维权无门的情况,这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常州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向其发送商业短信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被申请人处理。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具有法定管辖权。根据《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根据《短信息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提供短信息服务由通信管理部门管辖,某通信公司为短信服务提供者,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具有管辖权。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予以核查。经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请求指向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仅涉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考虑申请人的权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某通信公司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举报信息,申请人称某通信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向其发送商业短信,严重影响消费者个人隐私权,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对某通信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中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等证据材料。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举报处理结果后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一份;2.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账号设置信息截图、举报信息截图、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某通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孙某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本案中,某通信公司向申请人发送的短信中“老会员可领399-30专属优惠券”只是商业优惠信息,不属于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依据《短信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某通信公司作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向周某某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属于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并无立案查处的法定职责。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予以核查,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此外,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寻求救济。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