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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投诉举报处理,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5月12日《关于新北区某业主对消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事宜的核查情况的告知》(以下简称《核查情况告知》)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消防大队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挂号信回执XA29158243132),请求消防大队对新北区某小区(以下简称某小区)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邮寄了《核查情况告知》,消防大队接到举报后,大队监督人员分别于5月9日、5月11日晚对举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小区消防控制室双人(郑某某、马某某)持证值班。但是被申请人仅核查了晚间时段双人持证值班,未对小区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六人持证、双人值班)的问题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的答复属于假作为,请求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5月12日《核查情况告知》并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因此,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实地核查,并告知核查情况,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称:某小区消控室被责令整改后依旧只有一个保安晚上在里面睡觉,违反了消控室值班制度。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3年5月9日指派两名消防监督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有双人持证值班,符合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要求。大队监督员对核查情况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督促小区消控室保持落实24小时持证值班制度,要求物业公司加强隐患的自查自处和巡查,并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为加大监督力度,被申请人又于2023年5月11日再次对该小区消控室值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仍然发现消防控制室有双人值班,符合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在核查后,被申请人及时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核查情况通过EMS邮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三、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程序合法,不存在撤销原核查情况的告知并应当重新答复的法定事由或合理理由。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核查的时限符合法定要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防部门对属于违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收到举报,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在接到举报投诉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在法定时限范围内。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核查的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限内指派两名消防监督员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并如实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第三,被申请人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通过寄送EMS邮件的方式,将核查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四、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复议诉求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不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被申请人仅核查了晚间时段双人持证值班,未对小区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六人持证、双人值班)的问题进行查处……”这一理由属于伪命题:首先,申请人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需要大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核查。但是本案中,被申请人先后两次对申请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均未发现有其反映相关违反消控室制度的情况,两次核查均发现双人持证上岗,符合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要求。其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于举报事项的核查应当持续不断地进行重复核查。申请人举报的“违反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行为,在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习惯性违法行为,该行为的发生具有临时性、突发性、反复性及不可控性的特点。作为消防执法部门的监督人员,只有在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事实的基础上,才可以依法立案调查,进行查处。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核查时并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没有对其进行查处的事实依据。同时,对于上述习惯性违法行为举报的核查,不可能24小时或长期、持续、反复地核查,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且未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消防控制室必须有六人持证。另外,申请人在此前,就其小区消防问题进行了多次的举报,据大队现有记载,自2022年12月12日至今共有6次举报记录。且存在多次反复指向同一习惯性违法行为的举报,或者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其心中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回复或处理。被申请人只得围绕其屡次的诉求开展相应的处理工作,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员等,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这种行为具有浪费行政资源之嫌。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证事项核查情况的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称其发现某小区存在违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对某小区消防控制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双人持证值班,并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3001号)。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上述小区消防控制室开展第二次现场检查。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核查情况告知》,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后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关于新北区某业主对消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事宜的核查情况的告知》、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2.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邮寄单据及物流信息各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邮寄信封、《核查情况告知》的物流信息、《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3001号)、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行政执法证件两份,消防职业技能凭证五份。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对案涉小区的消防控制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程序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及时作出《核查情况告知》,将处理结果邮寄送达申请人,行政程序合法。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2号)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有申请人反映相关违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情况,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本机关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核查情况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关于新北区某业主对消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事宜的核查情况的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