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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甲。
申请人:徐某乙。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徐某甲、徐某乙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春江街道)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3〕第02号),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请求撤销常春政依复〔2023〕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请求公开春江街道于2023年2月20日出具告示的行政决定文件及出具该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0日,春江街道出具有关“取消百丈和圩塘庙会集会”的告示。百丈三月三庙会集市是百丈的传统节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即已存在,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几代人共同的美好经历,对百丈人来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但春江街道却取消了百丈和圩塘庙会集市。申请人作为百丈人,有权知晓百丈和圩塘庙会集市被取消的相关行政决定文件及出具该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特此申请相关部门公开并提供申请事项中载明的资料信息。根据常春政依复〔2023〕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回复,春江街道认为本申请属于咨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明确要求春江街道提供百丈和圩塘庙会集市被取消的相关行政决定文件及出具该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并不属于咨询范畴,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亦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春江街道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退一步说,即使春江街道办事处认为属于咨询事项,就便民角度也应当就咨询事项向申请人进行回复。综上所述,春江街道出具的常春政依复〔2023〕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3〕第02号),并于3月24日向其邮寄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申请人徐某甲、徐某乙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春江街道于2023年2月20日出具告示的行政决定文件及出具该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针对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属于咨询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以上事实和理由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尽到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9日,申请人向春江街道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春江街道于2023年2月20日出具告示的行政决定文件及出具该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3〕第02号),告知申请人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3〕第02号)及被申请人提交的邮寄单据各一份;2.申请人提交的徐某甲、徐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份。
被申请人认为: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行政程序合法。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实践中,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通常表现为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或是向行政机关询问某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或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解答某行为或现象的原因等。本案中,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载明:要求春江街道公开其作出“取消百丈和圩塘庙会集市”告示的行政决定文件及作出该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其中,申请公开作出案涉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系咨询。据此,被申请人认定为咨询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妥。但被申请人作出“取消百丈和圩塘庙会集市”告示所依据的行政决定文件,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向的政府信息,将其统一认定为咨询活动,属于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程序合法,但部分答复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1、2目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3〕第02号)中对“行政决定文件”部分的答复;
2.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3〕第02号)中其余答复内容;
3.责令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对撤销部分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