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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金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区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新行审依复〔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根据某小区西区退红线区域内图纸显示,退红线区域产权为全体业主共有,作为利益方被申请人有责任公开行政许可案卷内所有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利国际app下载 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开委办〔2019〕43号)、《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更新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的通知》(常开委〔2022〕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律适用准确,符合法定程序。2023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提出的公开申请:“某小区售楼处退红线区域内大型水泥雕塑的具体申报材料。1.租赁协议。2.产权证明。3.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鉴定监测报告。4.承诺书。5.规划部门核准文件。6.营业执照。7.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8.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表。(根据新北区户外广告审批流程,其中2、4、6、8为必要提供材料,但审批局公示给我的只有一张彩色实景效果图,事关小区内公共区域,请补齐材料公开)。”被申请人收到后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法律适用准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9日,申请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小区售楼处退红线区域内大型水泥雕塑的具体申报材料。1.租赁协议。2.产权证明。3.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鉴定监测报告。4.承诺书。5.规划部门核准文件。6.营业执照。7.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8.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表。(根据新北区户外广告审批流程,其中2、4、6、8为必要提供材料,但审批局公示给我的只有一张彩色实景效果图,事关小区内公共区域,请补齐材料公开)。”并选择电子邮件作为获取信息方式。被申请人经审查,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同日将《答复书》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小区售楼处现有大型恐龙类建筑的合法手续”,被申请人于同月24日作出答复并向其提供《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常新行审广告〔2022〕0000342号)及彩色实景效果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新行审依复〔2023〕第6号)一份;2.申请人提交的金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2023年3月29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常州市政府网站群管理系统截图、邮箱页面截图各一份;4.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新行审依复〔2023〕第5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常新行审广告〔2022〕0000342号)、关于2023年3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常州市政府网站群管理系统截图各一份,彩色实景效果图两份。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送达,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规范赋予了行政机关对执法案卷信息是否予以公开的判断权和裁量权。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小区售楼处退红线区域内大型水泥雕塑的具体申报材料。1.租赁协议。2.产权证明。3.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鉴定监测报告。4.承诺书。5.规划部门核准文件。6.营业执照。7.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8.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表。”上述材料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新行审依复〔2023〕第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