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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河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无证处理结果,请求确认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通过12345平台投诉某淮南牛肉汤店(营业执照名称为新北区孟河某牛肉汤店,以下简称某牛肉汤店)网络购餐消费纠纷,常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日将无证经营违法线索转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投诉举报问题中含有餐饮店无证经营餐饮违法线索,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结果。再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通过12345平台工单可以看到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日接收违法举报线索累计60个工作日后,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至今超过了告知的法定期限,未告知处理结果属于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有错必纠原则请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告知的法定职责。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本案申请人在12345平台投诉的某牛肉汤店分别于2021年1月和2021年2月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性质为网络食品超范围经营,查处办法依据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不应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申请人在12345平台进行投诉行为的诉求目的为:依法受理投诉调解解决化解矛盾,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日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办理流程显示已办结。被申请人案件来源为区市场监管局的移交线索,对申请人不具有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收到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后已进行立案调查。对于申请人所提及的案件,孟河镇政府于2022年10月18日收到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于当日立案登记,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三、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已完成。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展开调查,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送达给被调查人,被申请人对该案的处理程序已经完成。四、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此次查处结果和处罚决定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投诉举报某牛肉汤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并要求依法赔偿1000元。2022年10月18日,区市场监管局将举报线索移送至被申请人处,并于2022年11月2日,在12345平台将投诉处理结果与线索移送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移送的违法线索后,于2022年10月18日进行立案并制作《现场笔录》。202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对某牛肉汤店负责人杨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新孟镇综罚决字〔2022〕1005号),并于同日送达给某牛肉汤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履行告知处理结果的职责,遂复议。
另查明:2021年12月10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中将对无照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处罚事项下放至孟河镇政府。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告知该案的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1234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案件线索)移送表》、12345平台交办单、《立案审批表》(常新孟镇综案立字〔2022〕1005号)、《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新孟镇综罚决字〔2022〕1005号)、送达回证各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某牛肉汤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杨某身份证复印件、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据提取单四份;4.被申请人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材料各一份;5.被申请人提交的2023年5月29日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截图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2号)、《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21〕67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常新政〔2021〕101号)等规定。孟河镇政府具有对辖区内对无照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举报处理职责。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反映某牛肉汤店网络食品超范围经营的违法线索,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后将该线索移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为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未及时告知举报处理结果,不符合上述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期间内告知申请人立案及处理结果,本机关不再责令履行。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履行举报告知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