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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杨某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4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发送处理结果告知短信,请求确认违法。
经查明,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一商户“某牛肉汤(某店)”购买了凉拌牛杂,认为该商家存在无证经营冷食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责令下架产品、组织调解,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2023年1月9日,市监局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该案件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监局对于申请人投诉和举报均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短信告知方式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