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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3年3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回复并且重新审理该案件;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对于申请人的诉求重新组织调解;3.确认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经查明,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认为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一商户“天猫小店某超市”(营业执照名称新北区三井某烟酒店)购买的枸杞槟榔,存在克重不足、涉嫌欺诈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2023年3月2日,市监局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并于当天对新北区三井某烟酒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申请人虽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纠纷,但是根据其举报事项以及市监局依法负有的查处职责来看,应为维护公共利益,并非出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故举报的查处结果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市监局经调查后决定是否立案,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