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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邵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申请人邵某某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证明,于2023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关于某楼房1栋、2栋、3栋、5栋人防区取得质量监督报告的“情况属实”证明。
本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行政证明行为是对某种事实以证件、说明的形式证明其客观存在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属实”证明,系对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获取人防质量监督报告事实的确认,该证明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