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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罗某某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结果,于2023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投诉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某健康养生馆消费纠纷一案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相关不履职、渎职、不作为人员依法依纪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查明,2022年11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某健康养生馆销售的鹿茸血酒为三无产品,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并核定侵权责任。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在平台结案反馈中告知申请人:“经对西夏墅镇场所现场检查,该场所营业执照字号名称是新北区西夏墅某养生中心,未发现相关鹿茸血酒,因消费者未提供购买凭证,经调解,商家认为相关证据不足,不同意消费者意见,调解终结。”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投诉经营者销售三无产品,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并核定侵权责任,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诉行为。对投诉,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该投诉处理结果,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投诉属于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