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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俊。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吴某俊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结果,请求确认其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8月24日通过江苏12345平台投诉举报某某排档烧烤(营业执照名称:新北区孟河刘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刘某餐饮店)网络购餐消费纠纷,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处理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投诉举报问题中含有餐饮店无证经营餐饮违法线索,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处理,而至今未告知申请人结果。再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通过江苏省12345平台工单可以看到被申请人8月25日接收诉求,至今未告知处理结果属于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有错必纠原则请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诉举报,称刘某餐饮店涉嫌存在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处理。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刘某餐饮店涉嫌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法定程序。关于赔偿1000元诉求,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予以核查。经查刘某餐饮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常新政〔2021〕101号)的要求,该案由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河镇政府)管辖,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孟河镇政府。根据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工单办理程序,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即2022年8月30日通过上述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决定和案件线索移送的处理结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的关于刘某餐饮店的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商家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督促赔偿。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向刘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并作《现场笔录》,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8月29日,刘某餐饮店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常新政〔2021〕101号)要求,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涉案线索移送孟河镇政府。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决定及移送情况通过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回复。申请人收到后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结果,遂复议。
另查明,2021年12月10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常新政〔2021〕101号),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辖区内集中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被申请人提交的常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终调字〔2022〕22005号)、《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案件线索)移送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各一份,投诉照片三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拒绝调解情况说明》、刘某餐饮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刘某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整改照片各一份,外卖平台截图、现场照片各两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商家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协调赔偿。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投诉、调查、不予立案、移送并答复案件线索移送情况,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至于本案对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已集中至镇(街道)行使,被申请人无相应行政处罚的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吴某俊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