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公开>信息公开专栏>行政复议> 内容
申请人:方某才。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方某才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河镇政府)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同月25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方某才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常州市新北区小河某模具厂(后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的原法定代表人,2003年初,孟河镇政府组织一批企业购买工业用地,申请人和孟河镇政府签订了土地购买协议,为此申请人于2003年9月18日支付20万元,2004年2月20日支付了20万元,共计支付了40万元征地款,用于购买位于外环路东,东浩包装南、凯达电信西、孟河工业园区内的0.5038公顷的工业用地,并于2004年9月9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2004-061号)和土地证(具体证件未交给申请人)。2004年7月20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作出《关于常州新北区小河某模具厂生产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批复》(常开经计〔2004〕202号),对项目予以批准。2006年9月11日孟河镇政府发出调整新征用地规费的通知,后申请人又缴纳了土地规费10万元,土地出让税4.27222万元。然而申请人购买的土地至今未交付,现该用地范围内存在违法建筑未进行查处,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通过现场登记申请查处,请求对位于“外环路东、东浩包装南、凯达电信西、孟河工业园区内”的0.5038公顷的工业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先是2022年8月15日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告知书》,后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了《关于方某才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决定书违法,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交代清楚了违建的具体位置,并留存了申请人的电话,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实地去调查清楚,但其近两个月拒不查处,明显属于包庇违法行为,侵害了申请人权益,特申请复议,望作出公正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来访进行答复,符合法律的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信访,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转承办单位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并发出行政程序告知书。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去现场认真调查核实,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地址及具体行为人等。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关于方某才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系经调查发现申请人反映的违法建筑地址不清,具体行为人不确定,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无法处置;并告知申请人需具体描述违法建设情况(包括详细地址、违法建设企业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问题。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补正描述违法建设情况,也未向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理决定书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9日,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新北区孟河镇凹塘里村委位于外环路东、东浩包装南、凯达电信西、孟河工业园区内的0.5038公顷的工业用地上存在违法建筑一直没有拆除,要求相关部门拆除违章建筑。经信访流转,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问题已转孟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后被申请人开展实地调查,于2022年9月30日作《关于方某才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违法建筑地址不清,具体行为人不确定,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无法处置;并告知申请人需具体描述违法建设情况(包括详细地址、违法建设企业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问题。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方某才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一份;2.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来访登记表》截图、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常规地4-2004-294号)及红线图、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作出《关于常州新北区小河某模具厂生产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批复》(常开经计〔2004〕202号)、孟河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孟政依复〔2022〕第2号)、《江苏省契税完税凭证》、收费收据各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受理登记表》、地形图、《行政程序告知书》各一份,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两页,信访系统截图三份,检查照片五页;4. 复议机关案件审理中获取的黄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行政复议调查笔录》两份。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关于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3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常州市在相关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7〕53号)、《市政府关于新北区在春江镇、孟河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17〕46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春江镇、孟河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常新政〔2017〕180号)等规定。孟河镇政府作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乡镇,具有对辖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举报处理职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虽未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违法建设举报,但通过信访反映其诉求,被申请人亦通过书面答复的方式予以行政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案涉举报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后于2022年8月11日受理登记,于2022年9月30日要求申请人补正违法建设地址、具体行为人等信息,已超过告知补正的期限。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方某才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