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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区财政局起草的《常州市新北区区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10月15日前,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邮寄地址: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6-6号高新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225室(信封上注明“《常州市新北区区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电话:85163083,电子邮箱:841376044@qq.com。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司法局
2022年9月15日
常州市新北区区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区级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区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评审,是指区级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估(匡、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行为。
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合法、公正、效益、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依法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估(匡、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
(二)项目招标文件、合同、较大金额变更(签证)、重大事项、索赔及工程款支付审核;
(三)项目概算动态执行情况审核;
(四)按照规定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政府投资评审的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研究程度,对拟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审核,向财政部门提出估(匡、概)算评审项目清单,审批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办理项目审批事项。其他评审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按照评审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评审申请,财政部门接到评审申请后,确定投资评审机构,向建设单位下达评审通知书,提出具体评审要求,建设单位根据评审要求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相关材料;
(三)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评审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征求意见书,在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出具评审报告;
(四)财政部门审核评审报告,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执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制度,管理政府投资评审业务,指导投资评审机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向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实际需要对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五)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审核确认估(匡、概)算评审项目,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项目清单,配合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其他评审项目。
(二)项目开展估(匡、概)算评审前,会同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科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确定项目功能、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等。
(三)参与协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配合财政部门确定决(结)算等评审项目;
(二)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五)配合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做好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五)配合做好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和委托协议,编制政府投资评审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投资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估(匡、概)算、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