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国家高新区“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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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国家高新区“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落实常州国家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试点”工作,由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牵头,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推出“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产品。为确保该项工作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由合作银行及区科技局下属常州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具体业务。
第二条 支持范围
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户管均在常州高新区,且参与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人才企业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2.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业不属于国家明令的禁止范畴;
3.原则上持续经营一年及以上,能够提供完整财务报表;
4.申请前两年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即期征信报告中无未结清不良信用记录,在申请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企业在常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即期征信报告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申请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人民法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条 实施方案
(一)政府设立“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首期额度2000万元。根据实际放贷规模和企业需求,后续可扩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二)合作银行提供最高20倍于“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贷款总额度。
1.贷款额度
合作银行根据创新积分档级可为企业提供不同额度的信用贷款,具体信用额度为:
(1)积分30分(含)~50分,最高信用额度100万元;
(2)积分50分(含)~100分,最高信用额度300万元;
(3)积分100分(含)~200分,最高信用额度500万元;
(4)积分200分(含)以上企业,最高信用额度800万元。
企业获得创新标兵单位、先进单位、新锐单位等荣誉,信用额度可分别增加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上述创新积分分档标准根据《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动态调整。
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原则上以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布的同期LPR为基准,上浮不超过50个基点。
3.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
4.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合作银行创新科技金融服务,采取多种服务方式和支持手段,以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加大对参与创新积分管理的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
第四条 合作银行选择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服务科技型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2.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不良率容忍度较一般银行贷款不良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二)选择程序
1.符合要求的银行向区科技局提交合作申请;
2.区科技局对申请银行资质作初步审查,确定合作银行并签署年度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3.合作银行一般不超过10家。
第五条 操作流程
1.区科技局向合作银行推荐获得创新积分的企业;
2.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开展现场尽调;
3.合作银行与科技部门进行会商,确定拟贷款企业;
4.企业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放贷。
合作银行重点做好贷前审查、贷后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并于每月10日前向区科技局通报贷款情况。
第六条 风险控制
1.对于“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承担2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
2.授信合作期内,如发生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企业贷款出现逾期及企业其他不能正常还款的情况,合作银行应告知区科技局并启动贷款追偿,核定贷款净损失。
3.合作期内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金额/发放贷款金额)超过3%(含)时,应暂停受理新增贷款申请。满足贷款逾期率低于3%后,经各方同意方可恢复新增贷款申请受理。新增贷款暂停受理期间,未结清贷款风险分担责任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风险补偿流程
1.“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按照合作银行申请,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按照风险分担比例拨付风险补偿资金等流程进行。
2.合作银行应合理利用风险补偿资金,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
3.对于合作银行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照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及时开展清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八条 绩效管理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合作银行“科创积分贷”贷款总量、代偿情况、获贷企业数量、不良率占比、贷款效率、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并在下一年度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附则
1.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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