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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务中,涉及外商投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关于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要分以下几种情形:
1、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的领域签订的投资合同无效。特定外商投资者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适用负面清单。
2、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投资的领域签订的投资合同应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如,股权比例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否则合同无效。但,如果该投资主体在法院生效判决前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的,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发改委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企业登记注册等事项,则投资合同仍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3、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投资以外的领域签订的合同,若无违反中国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为有效合同。包括在《外商投资法》生效前即2020年1月1日前签订的,但法院在2020年1月1日时尚未做出生效裁判的投资合同,可适用最新的外商投资法及负面清单来认定其效力。
若外商投资合同被认定无效,有关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外商投资监管包含哪些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除此以外,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注意以下几个监管问题:
1、信息报告制度
外国投资主体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上述信息报告将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共享,不需要重复报送。并且该信息报告并不是外国投资主体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会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进行审查,申请人可在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虽然商务部门对外资准入的审批备案已被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取代,但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备案要求并未取消。需要区分的是发改委针对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要求,并非是专门针对外商投资项目,同样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具体哪一些需要申报,哪一些是报国务院备案,哪一些报省级政府核准,参照的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根据该目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2、行业准入及许可
对此,同样不分内外资,针对各行业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前是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的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或从事相关业务。对许可准入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准入的决定,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需要注意的是工商登记有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两种类型。法律规定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包括证券公司,烟草专卖企业,烟草批发企业,盈利性民办学校4项,国务院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包括设立出版单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其他类型可在企业设立后,实际从事相关业务之前取得所需的行政许可。
3.反垄断申报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通过跨境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对中国境内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如被收购方的产品终端市场在中国),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反垄断申报,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关于控制权的认定,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外国投资者占股50%以上表决权;(2)外国投资者对重大公司治理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3)直接派驻了高级管理人员;(4)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营业额超100亿或在中国营业额超20亿;且其中至少两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的营业额超4亿人民币。
反垄断申报的时间节点一般在集中协议签署后,交易实施前。建议事前商谈阶段就交易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的反垄断局进行沟通,缩短审查期间。
4.安全审查制度
指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1)审查的企业行为类型
A. 关系国防安全的境内企业,只要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获得该等企业的资产或股权,即触发安全审查要求;
B. 非涉及国防安全,但涉及重要农产品、能源和资源、基础设施、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装备等涉及国家经济安全行业的境内企业。需要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获得该等企业实际控制权,才触发安全审查要求。
(2)实际控制权的考量
A. 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B. 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C.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安全审查由发改委、商务部主持联席会议审查, 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