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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开展,加强政法委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等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中共常州国家高新区工委(新北区委)政法委员会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中共常州国家高新区工委(新北区委)政法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保障委机关依法管理和科学决策。
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遴选条件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申请公职律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法委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八)品行良好;
(九)无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情形;
(十)无治安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一)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记录(承担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除外);
(十二)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
(十三)未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无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本委人员,应按要求向本委法律服务管理处(以下简称“法服处”)递交相关材料,由法服处审查。
第三章 公职律师岗位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公职律师岗位职责:
(一)为本委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本委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三)为本委的诉讼、仲裁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四)受本委委托,调查和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参与有关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六)完成本委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政府法制系统、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四)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五)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接受本委的执业管理,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根据本委的指派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再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兼职或从事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五)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本委未交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但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除外;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
第九条本委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设在法服处,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公职律师管理的各项规定,拟订各项具体实施细则;
(二)接收公职律师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核后报请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负责办理公职律师的年检考核工作,出具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四)组织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业务培训及其他专业活动;
(五)对公职律师违反公职律师义务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统一组织调配公职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七)负责开展其他与公职律师相关的工作。
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应对公职律师的日常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情况出具鉴定意见,有效协助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业务管理。
第五章 证书申请及管理
第十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向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提出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申领,并按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法服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委领导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将相关申请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工作证书,不得涂改、故意毁损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
因工作证书损坏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证书申领程序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第十三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具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人员信息库,归档相关公职人员个人信息,并将公职律师名单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公职律师人员信息库应及时予以更新。
第六章 公职律师业务交流培训
第十五条法服处负责公职律师业务交流和培训,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交流,积极安排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
第七章 公职律师岗位履职考核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开展日常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按综合处要求装订成册、分案分类归档。
第十七条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库,相关案件、法律服务材料由公职律师装订成册后分案分类归入执业档案库。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岗位履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具体考核办法细则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公职律师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等情形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暂缓考核,待查处结果明确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后,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提供给公职律师所在部门,该考核结果也作为公职律师个人其他日常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提请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公职律师奖励惩戒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连续两年考核等次被评为优秀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可报请本委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及时提请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